以介绍婚姻为由,多次将一名智障妇女转卖他人。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周某、江某、倪某均构成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均处罚金一万元。近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余江法院一审判决。

  2017年10月

  被告人江某明知张某智力不正常,与王某(已判刑)等人以介绍婚姻为由,从饶某(已判刑)处以7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卖给余江区某乡镇被告人周某的智障儿子周某某做老婆,江某从中获利1500元钱及一包香烟。

  2017年10月下旬

  因张某整日哭闹,周某找到江某让其帮忙将张某再“嫁”他人弥补损失。被告人倪某从江某处得知消息后,找到被告人郑某,并在明知张某智力不正常的情况下,与江某等人以介绍婚姻为由,从周某处以14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卖给余江区某乡镇郑某的智障儿子郑某某做老婆。江某从中获利1700元,倪某获利1500元。

  2018年1月

  因张某整日哭闹,郑某找到倪某让其帮忙将张某再“嫁”他人弥补损失。倪某在明知张某智力不正常的情况下,以介绍婚姻为由,从郑某处以16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卖给余江区某乡镇熊某(另案处理),倪某从中获利1500元。经鉴定,张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看完之后是不是感觉有点绕

  没关系

  我们再来捋一捋案件情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周某、江某、倪某拐卖智障妇女,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

  被告人郑某犯罪时年满65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

  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

  被告人江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

  被告人倪某犯罪时年满65周岁,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

  鉴于四被告人以上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