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的出行次数增多

  网约车已经成了不少人的出行方式之一

  可一旦乘坐的叫车平台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保险能否正常理赔?

  责任又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7日10时10分许,娄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站前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站前路与凤凰大道信号灯路口遇红灯信号直行时,与沿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遇绿灯信号直行由潘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娄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潘某负次要责任。娄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一处三级、一处四级、一处十级伤残。另查明,潘某驾驶的车辆已脱保,且该车系在接受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客运指派业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娄某受伤后住院治疗73天,医疗费149,269.97元,其中医保报销56,343.02元,未报销金额92,926.95元,潘某垫付医疗费76,000元。娄某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在城镇。后娄谋将潘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区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该三方共同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依赖、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594,479.1元。

  滴滴公司诉称

  自己与网约车司机之间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也不是侵权人,不应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滴滴公司与司机之间不是简单居间服务的关系,而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与乘客之间也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中,通过向滴滴公司及其他当事人的释明调解,滴滴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与乘客之间形成的是承运合同关系,应当对乘客承担承运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应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本案各当事人达成调解,滴滴公司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关于滴滴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涉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系客运合同的规则制定者,有权单方面决定制定交易价格、方式条件、费用支付,双方信息、违约责任等内容,而驾驶员和乘客则无法参与定价,但从接受平台指派的客运服务之时起便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而且平台也跟进和参与每一单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包括定位导航、提供支付渠道事后评价等并收取一定费用,其在此过程中的性质远超居间商的定位,滴滴司机系受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指派而完成客运服务,故双方更符合雇佣与被雇佣法律关系。因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与司机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那么其与乘客之间形成的就是客运服务法律关系,就每一运输单而言,网约车车主系受网约车平台公司指派而完成客运服务,故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更符合雇佣与被雇佣法律关系。

  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损失应与网约车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网约车车主在将家庭用车变更为运营车辆后,也应及时告知已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另行购买运营车辆相关商业保险,从而可以通过保险进行损害的分散,提高对受害人的赔付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也应加强对平台注册的网约车保险的监管。

  来源:上饶政法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