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被告人伊某某被判处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三千元

  伊某某在其经营的小吃店内

  生产、销售油条等食品

  并在制作油条过程中

  添加食用矾使油条更蓬松

  伊某某按照10斤面粉添加

  20克食用矾的比例制作油条

  当天共销售85根油条

  获利85元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对伊某某加工销售的油条

  进行现场监督抽验

  经检验

  该油条检测出铝的残留量为

  1020mg/kg

  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

  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

  被告人伊某某主动前往

  石城县公安局投案

  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

  和证据没有异议

  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伊某某制作、销售的油条中超量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铝的残留量严重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伊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

  不法商家竟在食物中做手脚

  为守护大家舌尖上的安全

  法律对此必定严惩!

  来源: 江西法院、石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