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乐安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一年。

  2019年8月,被告人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乐安县戴坊镇往乐安县城方向行驶,行驶到某村口路段时,曾某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沈某及抱在怀中的杨某,造成沈某受伤,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一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结果,归案后也如实供述案情,经乐安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此事故中曾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处。

  来源: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