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取得了A1驾驶资格,但是并未有校车驾驶资格,仍驾驶校车,导致一人当场死亡。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5日6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具有A1驾驶资格,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大型专用校车从某垦殖场出发,由北往南沿路接学生去某幼儿园。在某路段停车接学生上车时,被害人张某从校车车身左侧跑向车头左侧,在校车启动往前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校车左前轮碾压到张某头部,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报警并在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事故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校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朱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个3岁的幼童倒在了当地一辆校车的车轮下,不幸当场死亡。交警事后分析,造成这起事故的几个原因,都和不重视交通安全有关。

  事发当天,司机朱某驾驶大型专用校车,在上饶余干县信丰乡往东塘乡中心幼儿园行驶。早上6点20分左右,校车经过东河大队庙沟村路段接送学生时,一名3岁左右的孩子从校车左侧走到了车头前,而准备启动车辆的朱某却并没有察觉,导致车辆左前轮碾压到幼童的头部,造成小孩当场死亡。

  交警分析,造成事故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开车的司机没有按规范操作,而另一个原因则是校车司机朱某并没有取得校车驾驶资质,而学校方面方面也没有配备随车人员。此外交警认为,孩子行为本身也有过错,监护人没有对孩子的监管及时做到位,才酿成悲剧。

  最终,在本起事故中,朱某因交通肇事罪已经被列为刑事案件侦查,对于校车提供方及学校,因没有及时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将被处罚1万元。

  来源:上饶中院、都市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