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合理利用土地

  和切实保护农用地

  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近日,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符合实施非监禁刑罚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处缓刑一年。

  [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某本身有一点残疾,而且文化水平不高,除了自己名字,其他字都不会写,想要维持生活就成立了个人独资的石场,并与当地村小组签订了租山协议。

  2016年上半年,陈某拟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期限两年,2016年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使用“反其峰”山场新塘石场所在地林地面积10亩用于采石,当时由于陈某知识水平不高,导致没有及时提供办证所需材料,并没有拿到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依旧开采石场,之后陈某见并未受到任何处罚,也就有恃无恐起来。

  2018年3月,林业部门向陈某下达占用林地手续督办通知,陈某也并未按期到林业部门处理。仍然在未办理使用林业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反其峰”山场拓展开采石料销售。

  2020年8月24日,

  由临川法院对陈某取保候审。

  经鉴定,

  陈某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9.962亩,

  地类均为林地,

  原有表层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

  被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审理时查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依法构成自首。当庭认罪、悔罪,没有犯罪前科,在法院审理阶段交纳了6万元植被恢复费,案发后对占用的农用地也进行了部分恢复,当庭也表示愿意继续种植树木修复环境,对社会影响较小,依法对陈某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面积达到一定数目的都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临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