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

  江西景德镇两男子趁好友及其女友醉酒时,意图与好友的未成年女友发生性关系。在遭到女孩反抗后,两人用手机拍摄女孩的裸露视频威胁她,随后两人先后强行与女孩发生性关系。

  江西网络台记者16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男子李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明(化名)与王强(化名,已判刑)等五人在位于景德镇市一夜宵店吃夜宵。

  当晚24时左右,王强接到朋友小翔的电话,小翔问王强是否相信一见钟情,王强就叫小翔带女孩过来一起吃夜宵。接着,小翔带着刚认识不久的女朋友,即被害人晴晴(化名、时年16周岁)赶来。随后夜宵结束,一行七人去喝酒,小翔和晴晴醉酒。

  7月1日凌晨4时,被告人李明与王强等一行七人又来到宾馆,由王强开了211和218两间房间,醉酒的晴晴被抱进211房间,醉酒不省人事的小翔则被抬进218房间。

  接着,王强和李明商量,意图与睡在211房间的晴晴发生性关系,但遭到女孩的反抗。随后二人用手机拍摄女孩的裸露视频并威胁女孩,如不与其二人发生性关系就要把视频发到网上。随后二人先后强行与晴晴发生性关系。事后,两人将晴晴送回房间。

  7月2日凌晨,晴晴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王强和李明外逃,二人家属向被害人晴晴进行了经济补偿,共补偿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晴晴对被告人李明和王强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明犯强奸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李明不服,提出上诉。

  12月14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明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以胁迫手段轮奸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李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陶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