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家住****村。2011年6月21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8月21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外面骑电动车回家,到家门口时,被害人胡某某(二级智力残疾)正在陈某某家门口捡塑料瓶,证人熊某某路过看见胡某某进入到陈某某家中,随即告诉了严某某(胡某某妯娌)。

  被告人陈某某将其家中大门反锁,并在房间内的床上,脱掉两人的衣服,强行与胡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胡某某挣扎并用手抓了陈某某的脖子和胸口。吴某某(胡某某婆婆)听严某某说胡某某进了陈某某家,立马赶到陈某某家敲门并叫喊胡某某,陈某某用手捂住胡某某嘴巴不让其发出声音,并且停止了强奸行为,让胡某某穿好衣服从后门离开。

  吴某某敲陈某某家门持续十多分钟,陈某某穿上衣服后打开大门,胡某某家人进陈某某家未找到胡某某。

  事后胡某某告诉吴某某自己被陈某某强奸。案发当天晚上,吴某某带胡某某到鄱阳县公安局古县渡派出所报案。

  另查明,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曾多次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性关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2020年8月8日,鄱阳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陈某某否认案发当日被害人胡某某曾进入过其家中,对强奸胡某某一事拒不承认。民警在陈某某身上发现指甲抠痕及轻微伤痕,与被害人胡某某所述能相互印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严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明

  检察官助理:胡珊

  2020年11月20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