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0********,汉族,初中文化,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2月20日鄱阳县公安局聘请江西省精神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甲进行精神鉴定。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甲通过手机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冯某某,吴某甲主动在软件内关注冯某某,并找冯某某聊天。此时冯某某正在都昌县**镇等车前往都昌县**镇吃饭,由于外面正下雨又没有等到车子,所以冯某某通过陌陌叫吴某甲去接她,并发送了自己的位置给对方。直到当天下午4点左右,吴某甲让朋友吴某乙开车一同前往了都昌县,与被害人冯某某在都昌县**镇见面了。见面后,冯某某对吴某甲、吴某乙说:“送我回家”,但吴某甲、吴某乙两人就说带冯某某去唱歌、看电影玩,后冯某某也同意了,之后三人一起到了鄱阳**集镇。当晚6、7点左右时候,吴某甲、吴某乙两人带冯某某来到了**镇“**宾馆”,开了一间**号房间,在睡觉时,吴某甲、吴某乙要求被害人冯某某睡在他们两人中间,且将两张床铺平在了一起,冯某某不同意称自己要一个人睡一张床,后在被害人冯某某一个人睡一张床铺的时候,靠在其旁边的吴某乙故意爬到冯某某的被子内,想强行与冯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了被害人冯某某的反抗和拒绝。过了一会后,被告人吴某甲便让吴某乙离开了宾馆,并对被害人冯某某说:“你留在宾馆和我一起,我不会动你的”。

  当吴某甲和冯某某两人在宾馆后,冯某某自己穿着衣服在睡一张床上,吴某甲突然跑过来抱着她,冯某某就起身背起自己的书包准备离开房间,但被吴某甲拦住,并且一直拉着冯某某不让她离开房间,两人在拉扯的过程中,冯某某要求吴某甲放她走,吴某甲不同意,并且还威胁说:“你要不陪我睡觉、要不我弄死你”。接着,吴某甲又动手强行去脱冯某某的外套,被害人冯某某在挣扎的过程中,被吴某甲弄倒在地上,导致左手手背被地面戳破了皮,书包的肩带、脖子上的项链也被吴某甲给拉扯断了。之后吴某甲又将冯某某拉拽到床上,强行脱冯某某上衣,冯某某就反抗挣扎,吴某甲就用手紧紧搂住冯某某的脖子不让其反抗,持续一会后,被害人冯某某被弄得无力反抗,并用手机拍冯某某的裸照再次进行威胁。此时被害人冯某某认为自己反抗已经没有用了,又怕对方会打死她,就没有继续反抗了。期间被害人一动不动,吴某甲还要求被害人摆好姿势,然后继续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第二天(2020年1月10 日)早上五点左右,被告人吴某甲再次强行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期间被害人认为自己反抗也没有用、害怕对方会杀死自己,就没有再行反抗。

  在2020年1月10日中午,被告人吴某甲叫了一辆车子送被害人冯某某回家,在途经都昌县**镇的时候,因琐事,被告人吴某甲用拳头对被害人冯某某的脸部实施殴打,并用脚将被害人冯某某踢了下车。案发的当天下午,被害人冯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鄱阳县公安局油墩街派出所报案。

  2020年10月26日收到江西省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吴某甲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吴某甲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处于疾病的缓解期,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证明;(2)证人吴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陌陌聊天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证据照片;(7)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奸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占英明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