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亲外甥
相约服毒自杀
因农药难以入口未果后
竟亲手将外甥杀害
事情发生在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尹某系被害人谢某的亲舅舅。2014年以来,谢某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又因精神疾病离家出走,尹某遂将谢某带在身边抚养。
2019年11月
谢某患上精神疾病,尹某便出钱带谢某入院治疗精神疾病。
2020年2月11日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谢某又因身体发热被诊断出患了肺炎,被送进泰和县人民医院治疗肺炎至同月17日,谢某被转至泰和安康医院治疗精神疾病。
同月28日
谢某再次出现发热,又被转至泰和县人民医院治疗肺炎。在为谢某治疗精神疾病和肺炎的过程中,尹某因经济及身心劳累和惧怕肺炎传染等原因感到巨大的压力,便心生与谢某一起服毒自杀的念头。
2020年3月10日
尹某便与谢某在泰和县人民医院的病房内相约一起服农药自杀。次日,尹某带谢某到某农药店内购买了2瓶草甘膦铵盐除草剂,并将谢某带至猪公岭上,两人一起喝农药自杀,各自喝了半瓶农药后都吐出来了,尹某见谢某喝不下农药,便用双手掐住谢某的脖子,直至谢某不再挣扎。
尔后,尹某怕谢某没有死,便用一个红色塑料袋捂住谢某的口鼻约10分钟,确认谢某死亡后,尹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尹某送至医院救治,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尹某无精神病,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谢某的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谢某相约自杀,见被害人未死亡,便采用手掐脖子、塑料袋捂被害人口鼻等方法,致被害人谢某窒息而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被告人尹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系被害人的亲舅舅,被害人系由被告人尹某抚养,本案因被告人尹某的家庭困难,无法支付被害人高额治疗费用、惧怕肺炎具有传染性等因素诱发,遂依法对被告人尹某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来源: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