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宜黄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某某

  进行公开宣判,

  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6日,宜黄县人民法院已判决被告人付某某归还宜黄县农村信用社(现宜黄县农商银行)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在宜黄县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付某某隐匿其财产,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

  宜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其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系自首,且已归还宜黄县农商银行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剩余利息也已承诺分期分批还款,宜黄县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性质等因素作出如上判决。

  下一步,宜黄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恶意躲避执行、有能力但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通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有力措施,全力做好打击拒执工作,破解执行难题,有力助推我县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法律小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宜黄县人民法院、抚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