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朋友圈

  已然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分享心情、美食、趣事

  但绝不是“泄愤”的地方

  近日

  万年大源一男子因大型货车

  多次违停被罚

  心有不满

  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

  公然辱骂交警

  令他没想到的是这一冲动的行为

  为他换来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情回顾

  1月16日上午,万年交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朋友圈看到一条辱骂交警的图片和言论,大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转交网安大队进行调查。

  经核查,15日晚上,李某新将大型货车停放在陈营镇站前路人行道边上,交警大队县城中队民警发现该车后依法出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看到告知单后,李某新因一时冲动在朋友圈内发布辱骂交警的言论,并配有带有单位、民警签名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和两张现场车辆停放图片。

  1月19日,李某新对自己辱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李某新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表示今后在朋友圈也会遵守法律,不会再发布违法信息。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 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 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不是法外地

  维护网络环境和谐是每个网民应尽的义务

  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应该给予尊重和理解

  如有异议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等

  正当方式提出

  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

  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

  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

  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万年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