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陶某某、杜某某。
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陶某某与杜某某商议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后在陶某某的电话指挥下,杜某某驾驶车辆故意追逐撞击陶某某驾驶的宝马车,通过该起事故,陶某某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9万余元,杜某某分得1000元好处费。
2020年8月,陶某某又与朋友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事先商议,在陶某某的指挥下,由潘某某驾驶车辆故意追尾陶某驾驶的宝马车,后保险公司发现该起事故有骗保嫌疑。二人得知事情暴露,主动放弃索赔。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来源:南昌东湖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