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暴力抗法人员的气焰,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保障执法民警的合法权益,遂川警方以零容忍的态度,快速处置两起暴力阻碍民警执法案件。

  言语威胁阻碍正常执法

  2020年12月23日晚,泉江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辖区焦某酒后滋事。

  民警达到现场后,焦某在明知液化气桶阀门处于打开状态,将气桶与液化气灶间的连接皮管拔掉威胁民警,手持点火器与民警对峙,扬言如果民警敢上前就点燃液化气。几番对峙周旋后,民警和群众才将焦某成功控制。

  24日,焦某因对民警进行言语威胁,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遂川警方刑事拘留。

  威胁抓扯民警至轻微伤

  2021年1月9日22时许,左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辖区陈某酒后滋事。

  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对陈某进行劝解,然而,醉酒的陈某非但听不进劝解,反而认为这是家事,民警无权干涉,并对民警进行言语威胁。

  当民警依法传唤陈某时,陈某却突然暴起,对民警进行抓扯,致民警右脸颊和嘴唇受轻微伤。当日,陈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遂川警方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遂川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