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3日下午

  曾某驾驶摩托车

  发生单方事故摔倒受伤

  滞留在路面上

  可接下来……

  事发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轿车的司机阳某未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发现并及时避让因伤滞留在路面上的人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

  全!责!

  曾某近亲属诉请事故车辆驾驶人和保险公司赔偿107万余元。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对曾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但因曾某的尸体已处理,不具备鉴定条件,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曾某已发生单方事故且滞留路面,虽然阳谋驾驶保险车辆的行为是导致曾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并不是受害人死亡的全部原因,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受害人7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其出具机关的权威、制作程序的严谨以及公文书证的性质,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如果当事人无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相反证据及理由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划分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查明了事故的发生经过,而且对事故形成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进行了分析。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要求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支持。即曾某因单方事故摔倒在地、受伤滞留地面的行为并不属于引起此次事故的违法行为,在该交通事故中不具有过错。

  另外,被上诉人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撞击曾某之前,曾某系驾驶两轮摩托车摔倒在地,并无证据证明其摔倒在地而严重受伤危及生命,而上诉人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曾某先前的摔倒行为导致的伤害与其死亡的结果具有关系,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后果。

  综上,保险公司提出其承担责任的比例最多为70%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07万余元。

  来源:江西法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