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化工废料

  无证生产防水材料

  随意遗弃有毒、有害废物

  近日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2016年7月

  被告人沈某、朱某合伙在鹰潭市高新区郑家某处荒山上无证生产防水材料。马某、朱某为支付生产所需费用,答应为被告人周某处置180吨混合醇废料,获得处置费后用于支付防水材料生产费用。经查明,180吨混合醇为宜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徐某提供。该180吨混合醇大部分因质量原因无法生产防水材料,一直堆放在荒地而未处置。

  2017年10月

  沈某、朱某将该厂及堆积的原材料免费转让给同样无相关资质的被告人金某。

  2017年11月

  该厂因污染环境被当地群众要求停止生产,遗留220吨有毒物质。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

  马某、金某注册公司又在高新区姜家租用场地建厂生产防水材料,期间,马某、沈某、金某均拉过原材料至姜家厂进行非法处置。

  2018年4月案发

  姜家厂留下310吨有毒物质。经鉴定,堆放在郑家、姜家的原材料为有毒物质,共计约530吨,所需处置费用约为238.5万元,生态修复费约为605万元。

现场照片现场照片

  2018年1月至4月期间

  被告人沈某明知自己与官某(另案处理)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从李某(另案处置)处运输60余吨危险废物交官某处置并给予处置费,后官某联系赵某(另案处理)一同将该60余吨危险废物堆放在东乡区某处存放。

  2018年4月

  因前述的姜家及郑家厂被环保查处,官某、赵某害怕暴露,两人将堆放的原料挖坑就地掩埋。经鉴定,沈某交给官某处置的60吨危险废物所需应急处置费用约为95.7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约为142.4万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

  被告人马某、沈某、朱某、金某、周某、徐某陆续被抓获或主动投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处置有毒物质530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238.5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沈某、金某、朱某、周某、徐某一年至二年零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宜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提醒

  危险废物污染具有隐蔽性、流动性、高风险性等特点。现实生活中,由于危险废物处置价格高,不少企业为节约处理成本,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置,最终往往导致污染环境后果的发生。广大群众应当擦亮眼睛,遇到类似情况,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或环保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我们美好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余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