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信领导

  炒股轻松赚大钱

  便纷纷“投资”

  ……

  天上掉馅饼的事

  谁都想摊上

  但是

  这种天大的好事

  真会发生在你身上?

  1月30日,分局接到报警称

  池某某被其领导欧某某诈骗12万元

  同时,还有其他3名同事也被其诈骗了

  一共被骗80余万元

  ……

  接警后

  分局刑警大队迅速行动

  并在东莞市将犯罪嫌疑人欧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欧某某

  对其虚构炒股骗取4名同事转账

  并将钱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欧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办案民警介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因网络赌博输钱后,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同事财物。在此民警提醒广大市民:网络赌博具有隐蔽、便捷、刺激等特点,危害大,容易深陷其中难以自拔。另外,网络赌博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有人牢牢操控的骗局,被骗就在一瞬间。大家尤其要提高警觉性,莫要误入歧途。

  同时,对于身边朋友、同事经常并且大额度的借钱,一定要提高警惕,要了解借钱的原因。尤其是对于借钱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的:一是坚决不借。避免个人财产损失;二是进行劝导。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请及时拨打110报警,并保存好相关的借款凭证、转账账号、聊天记录等,为警方破案提供线索。

  网络赌博是指

  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博彩行为

  受时间、地点等不确定因素影响

  一般是以“结果”型的赌法为主

  类型繁多

  (例如赌球、赌马、骰宝、轮盘等)

  为防范掉进网赌深坑

  蜀黍带您了解一下“网络赌博”

  网赌三种惯用伎俩

  一、“溜之大吉”。赌博的服务器隐秘性强,参与者与组织者互不相识,甚至参与者之间也素未谋面。在公安机关破获的案件中,不乏这样的情况——庄家与参与者在一场大额的赌局对敲过程中,比如比大小或者猜数字,一揭盖,众多的参与者赢了,庄家输了,筹码算下来达上百万元。这样的结局岂是庄家能接受的!干脆溜之大吉,彻底人间蒸发。赢者空欢喜一场,庄家则重设IP,另起炉灶接着骗。

  二、只赚“平台费”。此种网络赌博中,组织者不“坐庄”,只提供平台服务,但收平台费、佣金,就像线下赌场那样收“水钱”。这意味着不管参与者谁输谁赢,彼此之间如何厮杀,只要有交易,人家都有钱挣。当网络赌博的赌资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平台方可躺着挣钱。

  三、“网络出千”。几乎所有的网络赌博,组织者在后台都有技术控制的权限。比如,一种猜数字类的赌博,参与者根据此前的概率计算,很多人都认为这一次押某个数的概率高达90%,于是都押宝在这个数上。组织者或者庄家一看情况不妙,就会让程序员在后台巧妙地更改结果,参与者却蒙在鼓里,最终只能感叹自己运气太差。

  法律讲堂

  赌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参与赌博活动,个人赌资在200以上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处罚;个人赌资数额500元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现实赌博是十赌九输

  那网络赌博就是十赌十输

  来源:章贡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