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

  养老问题日趋突出

  近年来

  有不法分子打着新型化养老的旗号

  以高回报为诱饵

  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

  攫取老年人的血汗钱、养老钱

  造成严重社会问题

  值春节到来之际

  鹰潭法院选取一起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希望能增强老年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份,被告人韩某成立了A公司,组建销售团队,通过采取发放宣传单、在宾馆讲课送小礼品等方式,公开向老年人宣传成为该公司老年公寓会员可以优惠价入住养老公寓且有利息回报,并承诺交纳1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金额可享受每年7%至10%不等的利息回报,三年后归还本金,诱使老年人交钱成为会员。

  2016年6月,被告人芦某安以洪某伟、芦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B公司,改造了江西某国际大酒店作为养老基地,并办理了养老服务证等手续。2016年10月底,韩某、芦某安商定将A公司业务并入B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韩某,韩某占股51%,洪某伟替芦某安代持股份49%。韩某通过原A公司销售团队对外招募B公司的养老会员,由桂某芬等人带领销售团队继续诱使老年人交钱成为该公司会员。

  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韩某共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145.2万元,将其中297万元转给了芦某安,支付桂某芬等销售人员工资共计141.0984万元,支付入会老人利息共计132.9484万元。共造成入会老年人经济损失962.0516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芦某安、桂某芬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通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芦某安、桂某芬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同时,追缴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卢某安不服,提出上诉。鹰潭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养老”为幌子的非法集资案例。当前非法集资的套路比较多,那么老年人又该如何加强防范呢?

  时刻谨记高风险

  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老年人应当冷静分析,谨记高回报一定伴有高风险。

  投资前多与家人商量

  老年人在投资前,应当与家人或朋友商议,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等。另外,家人也应多与老年人沟通交流,提醒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审慎选择投资理财产品

  老年人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最好到银行、证券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同时,建议老年朋友可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选择低风险的产品进行理财,保障资金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来源: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