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法官,我来还款,能不能现在就解除我的失信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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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豁~

  发生了什么

  被执行人居然主动还款

  是爱吗?是责任吗?

  NO  NO  NO

  因为他

  坐不了高铁

  一起来看看详情吧

  2021年2月20日上午

  被执行人刘某满脸焦急来到

  万安县人民法院

  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据悉

  2017年3月1日被执行人刘某因资金周转之需向申请人罗某借款26000元,承诺一个月归还,但刘某不守信誉,罗某多次催讨后将刘某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履行,为此罗某向万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迅速展开行动,联系刘某,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刘某多次向法官保证会来法院处理,但迟迟未见其踪影,并更换手机号码,躲避执行。执行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春节过后,刘某想外出打工,才发现自己乘坐高铁被拒,很是着急,赶忙来到法院还清欠款。“我会好好的反思自己,今后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刘某诚恳地说道。

  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哪些限制?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后

  还是奉劝各位失信被执行人

  赶快把该履行的义务履行了

  否则自己生活工作处处受限

  赶紧把自己

  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出来

  守信做事,诚信做人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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