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有一套自己的房
会很开心
如果这套房还碰上了拆迁!
恐怕要开心疯了
可是有位女士开心不起来
因为为了这套房
她与继父两次对簿公堂

……
3月30日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
全省首例 民法典实施后
涉居住权行政协议案

(庭审现场视频截图)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
快跟随小编的脚步
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母亲去世 女儿与继父对簿公堂
2012年5月,郭某去世后未留下遗嘱。此前她与丈夫辛某共有一套房屋。
郭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赖某,2015年要求继承郭某遗产,郭某的其他继承人均同意放弃对郭某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同时,辛某与赖某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中属辛某所有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赖某一人所有。
2017年,赖某欲让辛某将房产过户但遭到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吉安中院二审判决房产归赖某所有,但涉案房屋不宜立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应当在辛某百年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同时在判决书裁判理由中明确继父辛某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至其百年。
事情本已圆满解决
岂料一年后
该房产被纳入征收范围
女儿与继父间再起纠纷
房被征收 补偿协议引争执
2018年9月,该房产被纳入征收范围,辛某以与郭某为被征收人为由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获得相关奖励。
赖某得知此事后,诉请撤销该协议书,并由其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20年11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变更房屋征收办与辛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人为赖某,辛某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至其百年时止,赖某在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居住权登记手续。
继父辛某不服
向吉安中院提起上诉
2021年3月二审期间
双方矛盾激烈
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最终在十多位亲属的见证下
赖某与继父辛某达成调解协议
在保障赖某所有权
和继父辛某居住权的前提下
妥善解决了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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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对新增的“居住权”有详细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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