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浔阳区新旅明樾府项目“3·14”

  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环保局,八里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庐山景区规划建设处,庐山西海生态环境建设局:

  2021年3月14日,九江市浔阳区新旅明樾府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建设单位:九江市浔阳区新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小山;施工单位: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俊;监理单位:九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戴忠德。

  这起事故的具体原因,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中。事发当日,我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和踏勘。通过现场踏勘和问询,发现该工程未按照市安委会《关于近期两起建筑施工领域事故的通报》(九安发〔2021〕4号)和市建筑施工专委会《关于全市建筑施工领域所有项目全面停工立即组织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九建施安专字〔2021〕2号)要求全面停工并立即组织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该项目在复工条件不符合要求,且未经浔阳区建筑安监站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违规冒险施工,并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

  为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保持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对这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意见予以全市通报,并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一、处理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规范性文件精神,按照省住建厅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委〔2020〕20号)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十个一律”的要求,处理意见如下:

  1、给予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期限: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责令该公司对其施工的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地暂停施工,再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市住建局建筑安监站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复工。在停工整改期间,不得在我市承揽新的施工业务。

  2、给予九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期限按照九住建安委字〔2021〕12号文件的处理意见执行,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责令该公司对其监理的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地再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市住建局建筑安监站复核。鉴于该公司在我市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四起生产安全事故,未履行好监理职责,在四个事故工程项目停工整改期间,不得在我市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3、给予项目经理刘俊、项目总监戴忠德全市通报批评,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停止上述两人在我市辖区内从事新的其它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活动一年(期限: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

  4、待政府事故结案后,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恢复在我市承揽新的业务由企业书面向我局申请,并附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承诺,我局复核后书面批复。

  二、工作要求

  1、要求全市所有在建工程各方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关于全市建筑施工领域所有项目全面停工立即组织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九建施安专字〔2021〕2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经三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签字盖章后报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逐一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

  2、要求各县(市、区、管委会)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极端严峻性,采取强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按照省安委会“四个一律”、“五个一批”和省住建厅“十个一律”要求,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落实集中攻坚阶段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平稳有序,坚决扭转事故多发的不利局面。

  特此通报

  2021年3月26日

  来源:九江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