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虞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虞某某于2019年12月到信州区某市场从事海产品零售经营活动。为了使鱿鱼色泽、卖相好看,个头大,重量更重,虞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至 1月20日期间,在店面内制作泡发过程中使用了食用碱,一斤干鱿鱼泡发出5斤湿鱿鱼,六天共计生产了泡发鱿鱼三百余斤。但其在每天未销售完、剩下的湿鱿鱼中滴入汉诺牌甲醛溶液来保鲜、防腐并于次日继续对外销售。
2020年1月20日,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现场查获含有甲醛的泡发鱿鱼120斤并对该就鱼抽检,后该鱿鱼被虞某某倒掉处理,被告人虞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13日,经上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经鉴定,对被告人虞某某抽检的泡发鱿鱼中检验出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测结论为含有67.0mg/kg的甲醛,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信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