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贵州黔南州长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一辆满载学前儿童的“黑校车”。经清点,该车核载7人,实载22人,其中包括20名儿童。

驾驶人周某称,自己只负责开车,超员、出事都算老板的。经查,知,“黑校车”为一家民营幼儿园所有,周某以孙子免费上幼儿园为交换当“黑校车”司机。

民警依法对周某进行处罚,对“黑校车”进行暂扣。同时对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准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行为,进行罚款。目前,周某及涉事学校负责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均已被长顺警方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法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规定: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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