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担心我的犯罪以后会影响到小孩读书、工作,当时就抱着侥幸心理冒用了我表弟王某的名字。”江西省某监狱外省服刑人员邹某回想起被抓获的情景,十分后悔地告诉驻监检察官。近日,法院采纳了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裁定撤销邹某在服刑期间获得的三次减刑,撤销刑期共计二年零二个月。

  2020年11月,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服刑人员“王某”减刑材料时,一份刑事裁定书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该裁定书将原判决书中被告人“王某”的身份信息全部更正为“邹某”的身份信息,并写明邹某实施原抢劫、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冒用他表弟“王某”身份信息供述罪行。

  “该案原生效判决虽得到纠正,但邹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还经历了三次减刑,这些减刑是否合法,还需重新进行审查认定。”办案检察官启动了调查核实工作,先后调取了邹某入监以来的服刑材料,与邹某、同监区其他服刑人员和监管人员进行了谈话,详细了解邹某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历次减刑情况,核实邹某冒用他人姓名的事实。

  经查

  2009年5月,邹某因实施抢劫、诈骗犯罪行为被抓获,在讯问中为避免犯罪给家庭造成负面影响,邹某在供述中冒用了其同村表弟王某的姓名和身份信息。2009年12月服刑以后,邹某仍继续冒用该身份,期间从未向司法机关主动坦白,直到当事人举报后才被发现。

  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邹某心存侥幸冒用他人姓名,故意隐瞒真实身份的行为,没有真正认罪悔罪,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冒用他人姓名服刑期间获得的三次减刑裁定依法应予撤销。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裁定撤销了上述三次减刑。

  “本来我今年3月刑期就要刑满,现在还要继续服刑两年多。一开始我就不该冒用别人名字!”邹某收到撤销减刑裁定书后后悔不已。

  来源:江西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