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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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是人人耳熟能详的交通常识

  然而

  侥幸心理作祟的人常有之

  更有甚者还屡教不改

  一而再、再而三以身试法

  近日

  都昌交警抓获一名酒驾当事人

  竟是第三次酒驾被抓!!

  典型案情回放

  2021年6月11日晚,都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县城区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22时20分许,一辆号牌为赣GF**63的小型普通客车被拦下,经查,该车驾驶人冯某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执勤民警将其违法行为录入系统过程中发现:该冯某竟是“三进宫”!!

  经查:冯某于2017年10月25日21时许酒驾被交警查获,受到罚款15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17年12月16日21时许,冯某再次酒驾被交警查获,被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5日。

  目前,交管部门已受理冯某饮酒驾驶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都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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