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7月6日
玉山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
依法查处一起非法排污案
抓获违法行为人郑某
事情是这样的
2021年6月24日
玉山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
接到县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案件
玉山某饲料加工厂
涉嫌非法排污且拒不整改
接案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到涉案工厂时,厂里无人
民警遂依法电话传唤该厂负责人郑某
但郑某一直避而不见
2021年7月6日
郑某迫于压力
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明
郑某开办的工厂
主要经营饲料加工销售
生产过程中
要燃烧大量的煤对产品进行烘干
郑某在未办理排污手续的情况下
将燃煤烟雾和生产时产生的废气
直接向外排放
2021年6月16日
玉山县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
发现郑某非法排污行为
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
2021年6月20日
玉山县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复核时
发现该厂并未整改
且又从外面运来了大量原材料继续生产
……
在公安机关
郑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目前
他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来源:玉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