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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溪一女子在超市购物起贪心,拾起钱包据为己有,明知失主在寻找,仍携钱包离店去,最终监控显真相。7月29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0日15时许,被害人宋某在贵溪市鸿塘集镇某店购买东西时,其钱包(包内含有现金5260.8元及银行卡、相片等物品)不慎掉在地上,被在场购买东西的被告人郑某发现。郑某在发现钱包后,立即将钱包捡起并在店里拿了一个脸盆将钱包遮挡住,并购买其他物品。随后宋某发现钱包不见,在店内寻找钱包未果,即前往收银台询问老板是否看见其钱包,郑某见状,遂在收银台旁将钱包放入自己背包内,与店铺老板匆忙结账并疾步离开。宋某报警后,民警通过店内监控锁定郑某。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于2021年3月2日主动到贵溪市公安局鸿塘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归还宋某现金5260.8元,且积极赔偿宋某损失,获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郑某具有自首、退赃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明知是他人财物,却以“捡取”之名占为己有,本可以拾金不昧受表扬好事一桩,终因一时的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受到法律的严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切莫因贪念触犯法律,害人终害己。

  来源:贵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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