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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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17日8时30分许,艾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东乡区王震大道由西往东行驶,途经王震大道新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时,与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乐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艾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同月20日,被害人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属性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经东乡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艾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处理

  2021年9月3日,东乡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艾某某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检察官说法

  如果电动自行车设计的最高时速和其他相关的标准已经超出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标准,那么这类电动自行车已经具备机动车的性能,应该划归“电动轻便摩托车”或者“电动摩托车”,应被认定为机动车而不是非机动车。

  机动车上路必须缴纳交强险,登记上牌,驾驶人需要持有相应的驾驶证才能驾驶车辆上路。因此,电动车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往往会面临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本案艾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就属于机动车的范畴,虽然艾某某本人具有准驾车型A2的驾驶证,但由于其未办理轻便摩托车驾驶证,仍属于无证驾驶。同时其也未购买保险,不得不四处借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

  来源:东乡区检察院、东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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