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转账,原本只是一件小事,但还在上大学的邓某万万没想到,一时的贪念将自己推上了被告席。近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邓某(xx学校在校大二学生)的朋友王某询问邓某是否愿意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帮其过账,邓某同意并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帮王某接收转账。期间,邓某又找到谢某等人让其组织同学收集更多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
截至2020年4月,邓某提供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陆续为诈骗人员转账“洗钱”,并从中抽取6%-12%左右的佣金。经查明,被告人邓某接收谢某等人过账的诈骗金额高达259万,后将诈骗款转账至王某指定的账户共计218万元。
法院审判:
被告人邓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资金支付结算账户为诈骗人员转账,转账金额为25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其为诈骗人员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主动退赔部分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邓某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法官释疑
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好啊么,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依据上述规定,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实施上述行为的,均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被告人邓某,在校读书期间,系学生干部,表现良好,但因贪图非法钱财,初犯刑律,后悔莫及,断送良好前程。
法官寄语:
1。加强自身法律学习,增强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
2。莫贪蝇头小利,脚踏实地做事,保持清晰头脑,不踩法律红线。
来源:鄱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