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这是鲁迅笔下的孔乙己在面对众人的指责对自己行为的辩解。近日,类似的事件在奉新某书店上演,奉新县人民法院对实施盗窃的被告人蒋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0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从上高县乘坐班车来到奉新县,用他人身份证在奉新某书店一附近宾馆开设了一房间。在宾馆房间内,被告人蒋某某从行李中拿出磁条放入裤袋内,再将松紧绑带绑在两腿中,尔后,步行来到奉新县某书店。在某书店内,被告人蒋某某采用将磁条夹入书中,然后再将书籍藏匿于裤腿、上衣衣服内的方式,分多次将该店的75本书籍盗走。当天下午17时,被告人蒋某某将盗得的书籍通过快递寄往湖南省衡阳市,侦查人员在包裹邮寄过程中将书籍追回并扣押。12月13日,被盗书籍被发还给奉新县某书店。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奉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书籍价值合计人民币2254.8元。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奉新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