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刘祚保报道:贵溪市村支书龚某伙同其他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此外,村书记龚某还触犯职务侵占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和挪用资金罪。6月17日,鹰潭市中级法院披露了案情。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8年2月间,龚某任贵溪市塘湾镇塘湾村党支部书记,徐某任塘湾村委会主任,王某任塘湾村委会民兵连长、综治主任,韩某任塘湾村下排组理事长,龚某年(另案处理)任塘湾村委会会计。任职期间,龚某、徐某等人在协助塘湾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骗取国家专项项目资金,其中龚某贪污数额达524849.9元,徐某贪污数额达433600元,王某贪污数额达383600元,韩某贪污数额达330000元;此外,龚某利用担任塘湾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村委会集体资金126465元;与汪某、曾某(均另案处理)共同挪用塘湾村胜利一组集体资金730000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周某、刘某等人行贿共计33800元;在个人承建工程项目中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达2973005.83元并非法获利448195.87元。

  审判结果

  贵溪法院认定龚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徐某、王某、韩某犯贪污罪,鉴于三人均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至两年零两个月不等、缓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涉案赃款;对龚某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龚某不服,提出上诉。

  鹰潭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