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政读
日前,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芦溪县委原常委刘宗萍以受贿罪、贪污罪向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江西省纪委省监委7月5日消息,江西省芦溪县委常委刘宗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萍乡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在落马三个月后,刘宗萍被通报“ 纵容涉黑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根据刘宗萍被“双开”通报:经查,刘宗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利用职权违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纵容涉黑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宗萍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群众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萍乡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萍乡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宗萍开除党籍处分;由萍乡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芦溪县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刘宗萍简历
刘宗萍,男,汉族,1964年12月生,江西芦溪人,在职本科文化,1984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4年9月至1997年3月,萍乡市芦溪区芦溪镇政府工作;
1997年3月至1999年2月,任芦溪县芦溪镇党委委员;
1999年2月至2001年2月,任芦溪县芦溪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2001年2月至2003年1月,任芦溪县万龙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2003年1月至2005年9月,任芦溪县芦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任芦溪县银河镇党委书记;
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任芦溪县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07年1月至2011年4月,任芦溪县南坑镇党委书记;
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任芦溪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11年8月至2016年7月,任芦溪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2016年7月至2019年1月,任芦溪县委常委、农工部部长;
2019年1月至8月,任芦溪县委常委;
2019年8月,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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