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

  几项业务规定的公告出炉

  决定从 2021年4月15日 起

  阶段性调整

  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几项业务规定

  其中明确

  下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最高额度标准

  从每户最高50万元

  降低为35万元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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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

  几项业务规定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央提出的“房住不炒”的定位精神和国家从紧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要求,同时基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已处高使用率的实际情况,按照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 管理办法》, 决定从2021年4月15日起 ,阶段性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几项业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下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标准,从每户最高50万元降低为35万元。

  二、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差异化利率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央行公布的目前5年(含)以下的基准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的基准年利率为3.25%;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按基准年利率上浮10%。

  三、暂停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暂停异地公积金缴存者在我市公积金贷款和本市公积金缴存者在异地购房的公积金提取业务。但实行跨区域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的以下区域除外。 具体分别是:“大南昌都市圈”内的南昌市,九江市 ,抚州市的临川区、东乡区,宜 春市的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靖安县、奉新县,上饶市的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长江中游城市群”内的武汉市、南昌市、长沙市、合肥市四个省会城市及江西省的抚州市、九江市、宜春市,湖北省的咸宁市、黄石市、宜昌市、荆州市、孝感市、黄冈市、鄂州市、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湖南省的岳阳市、株洲市、湘潭市。

  2021年4月15日前相关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时间节点的认定依据为: 下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标准,执行贷款差异化利率、期房按揭贷款、符合规定的异地购房提取,均以购房合同的备案时间为准;再交易房按新产权证的办理时间为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商业银行贷款结清时间为准。

  以上几项阶段性调整业务规定的执行时间段,视上级政策变动或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确定,我中心届时将向社会公示告知。

  本公告解释权归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30日

  来源: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