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郑周贇、万文慧)报道:“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绝腾退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4月6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一则意见稿,今后在住房保障过程中,如果个人和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将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实施联合惩戒。

  按严重程度分类实施惩戒

  据《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为信用主体,接受当地“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对其失信行为管理。

  各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存在《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以告知、提示、教育、劝导其纠正错误行为等工作方式为主;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警示、下达整改函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方式,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在其错误行为纠正之前,再次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行为,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实施联合惩戒。“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21种情形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意见稿将21种情形列入失信行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失信行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等11种情形,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拒不改正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经劝导拒不改正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 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经书面催缴多次仍拖欠不交的等19种情形被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14种情形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此外,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业务、有关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以及出具虚假收入状况证明等失信行为,被认定为单位失信行为。

  对失信行为有异议可书面提出申请

  意见稿提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档案,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动态管理。应及时将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江西”网站予以公开。

  信用主体可以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主体可以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主体认为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有误提出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保障家庭合法权益的,“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信用修复后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建立有利于信用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的机制。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对申请修复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核查,已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其中,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退出联合惩戒名单,及时通过原公开渠道发布公告,联合惩戒相应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