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九江市柴桑区涌泉乡的黄女士在瑞昌市遭遇交通事故住院后,才发现自己已怀孕,经医生建议,进行了流产手术。

  事后,黄女士一纸诉状,

  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包括流产在内的相关损失,

  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原告流产与本次事故无关,

  相关费用不应赔偿。

  近日,此案经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赔偿黄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6352.11元。

  今年4月11日傍晚,黄女士骑电瓶车经过瑞昌市长河大道一路口时,被肖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伤,被送往柴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月16日,黄女士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5月15日,黄女士因身体不适,再次去医院检查时,才发现已怀孕一个多月。医生告诉她,由于之前因车祸做了CT,对腹中胎儿可能会有影响,于是,黄女士在5月21日进行了流产。

  此次交通事故经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女士负次要责任。肖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瑞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黄女士依法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瑞昌支公司列为被告,请求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瑞昌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

  庭审中,肖某对原告陈述事实和诉请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范围内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事故及住院事实无异议,但原告流产与本次事故无关,相关费用不应赔偿;原告诉请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过高;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黄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治疗期间进行了CT检查和药物治疗,且经医院检查可证实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怀孕。CT检查为放射性检查,可能会对胎儿的生长造成畸形。黄女士根据医生建议选择流产,该流产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此次流产会对黄女士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黄女士因此次流产导致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综上所述,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赔偿黄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6352.11元。

  | 来源:九江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