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子和娟子本是一对
交往了八年的情侣
二人恋爱期间
达子以娟子的名义
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
并以其名义
向银行还贷
后达子因刑事犯罪
被判刑三年
刑满出狱后
达子带回来的还有
一个怀孕的未婚妻丽丽
于是达子与娟子分手
并与丽丽结婚
婚后不久
达子又因涉嫌刑事案件
被再次拘留
+1
于是
丽丽也与达子离婚了
入狱前
达子想把之前购买的房产留给妻儿
故而联合前妻丽丽起诉娟子
要求三人共同分割房产
案件审理期间
娟子辩称
该套房产系其个人所有
只是小部分购房按揭尾款
系向原告达子借钱支付
达子诉称
涉案房产包括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系自己全部出资,只因自己银行征信不好才借娟子名义买房,而且在出狱后,娟子拖欠的银行按揭款也是自己和丽丽结婚后支付,两人也经娟子同意共同出资再次装修了涉案房产作为婚房,因此,涉案房产并非娟子个人所有。
丽丽亦诉称
自己付了部分房款
也出资装修了涉案房屋
理应分得一份
法官说法
我国不动产系登记制度
一般以产权登记为准
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形
一是娟子在一份关键证据中承认了买房定金、首付款均由达子支付;
二是娟子与达子系双方父母、亲友认可的长期恋爱关系,但银行按揭款项均系从娟子的账户中支付,且娟子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期间有几年时间达子一直在监狱服刑,达子所谓的借名买房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其更无法证明涉案房产银行按揭贷款系自己支付。
因此前男友借名买房
和前女友借钱买房的观点
都无法完全采信
故本案应按两人同居期间
共同财产处理为宜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说服当事人
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房子归被告娟子所有
被告一次性补偿二原告
200000元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