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子和娟子本是一对

  交往了八年的情侣

  二人恋爱期间

  达子以娟子的名义

  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

  并以其名义

  向银行还贷

  后达子因刑事犯罪

  被判刑三年

  刑满出狱后

  达子带回来的还有

  一个怀孕的未婚妻丽丽

  于是达子与娟子分手

  并与丽丽结婚

  婚后不久

  达子又因涉嫌刑事案件

  被再次拘留

  +1

  于是

  丽丽也与达子离婚了

  入狱前

  达子想把之前购买的房产留给妻儿

  故而联合前妻丽丽起诉娟子

  要求三人共同分割房产

  案件审理期间

  娟子辩称

  该套房产系其个人所有

  只是小部分购房按揭尾款

  系向原告达子借钱支付

  达子诉称

  涉案房产包括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系自己全部出资,只因自己银行征信不好才借娟子名义买房,而且在出狱后,娟子拖欠的银行按揭款也是自己和丽丽结婚后支付,两人也经娟子同意共同出资再次装修了涉案房产作为婚房,因此,涉案房产并非娟子个人所有。

  丽丽亦诉称

  自己付了部分房款

  也出资装修了涉案房屋

  理应分得一份

  法官说法

  我国不动产系登记制度

  一般以产权登记为准

  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形

  一是娟子在一份关键证据中承认了买房定金、首付款均由达子支付;

  二是娟子与达子系双方父母、亲友认可的长期恋爱关系,但银行按揭款项均系从娟子的账户中支付,且娟子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期间有几年时间达子一直在监狱服刑,达子所谓的借名买房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其更无法证明涉案房产银行按揭贷款系自己支付。

  因此前男友借名买房

  和前女友借钱买房的观点

  都无法完全采信

  故本案应按两人同居期间 

  共同财产处理为宜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说服当事人

  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房子归被告娟子所有 

  被告一次性补偿二原告 

  200000元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