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法院

  本是受人尊敬的大学教师,竟为帮助学生通过考试找人替考?

  近日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

  伪造身份证件案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

  叶某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

  联系江西某学院招生老师张某

  提出需要46人替考

  国家公共英语三级考试

  并承诺 通过考试每人600元

  未通过考试的每人100元报酬

  寻找“枪手”

  张某遂让学生王某(另案处理)

  安排替考人员

  承诺通过考试每人500元

  未通过的每人100元报酬

  王某便在本班及学院兼职群内

  找到46名替考人员并收集了

  身份证照片和电子照片

  制作假身份证

  之后,叶某找到朱某要求其

  制作46张假身份证(每张75元)

  随后将 朱某的 联系方式、 店 铺位 置

  以及考生名单

  (含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

  发给张某

  张某将以上信息转发给王某

  并要其与朱某对接

  假身份证制作完毕

  2019年3月18日

  王某将46名考生名单

  身份信息及代考人员的电子照片

  交给朱某并支付了定金

  2019年3月21日

  叶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3450元

  王某到店取走46张假身份证

  制作假准考证

  张某找到吴某(另案处理)

  制作了假准考证

  2019年3月22日

  王某将假身份证、准考证

  分发给46名替考人员

  舞弊最终败露

  2019年3月23日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

  发现王某及部分替考人员

  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叶某、朱某、张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四十六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黑板!

  在任何考试中

  都要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诚信参考

  切勿找人替考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自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