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法院
本是受人尊敬的大学教师,竟为帮助学生通过考试找人替考?
近日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
伪造身份证件案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
叶某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
联系江西某学院招生老师张某
提出需要46人替考
国家公共英语三级考试
并承诺 通过考试每人600元
未通过考试的每人100元报酬
寻找“枪手”
张某遂让学生王某(另案处理)
安排替考人员
承诺通过考试每人500元
未通过的每人100元报酬
王某便在本班及学院兼职群内
找到46名替考人员并收集了
身份证照片和电子照片
制作假身份证
之后,叶某找到朱某要求其
制作46张假身份证(每张75元)
随后将 朱某的 联系方式、 店 铺位 置
以及考生名单
(含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
发给张某
张某将以上信息转发给王某
并要其与朱某对接
假身份证制作完毕
2019年3月18日
王某将46名考生名单
身份信息及代考人员的电子照片
交给朱某并支付了定金
2019年3月21日
叶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3450元
王某到店取走46张假身份证
制作假准考证
张某找到吴某(另案处理)
制作了假准考证
2019年3月22日
王某将假身份证、准考证
分发给46名替考人员
舞弊最终败露
2019年3月23日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
发现王某及部分替考人员
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叶某、朱某、张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四十六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黑板!
在任何考试中
都要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诚信参考
切勿找人替考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自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