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昌东湖检察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击打大巴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乘坐前往南昌西站的大巴车上,因未听见报站错过下车,与司机发生争执。在要求中途下车被拒绝后,陈某某辱骂司机,并在大巴车行驶至圭峰大道省政府高架处时,用手击打司机头部,司机紧急制动致使后车追尾。

  据了解,陈某某系法学研究生毕业,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照。该案发生后,他的律师执照已注销。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