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连续查处数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

  有力维护了公安民警执法权威。

  ▼

  2020年10月17日

  高新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辅警在处警时被醉酒男子唐某打伤,分局党委得知此事后高度重视,指令维权委迅速启动维权机制,组织治安、法制、督察等部门介入调查,分局治安大队对嫌疑人进行了传唤询问,并调取相关证据,嫌疑人唐某已于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2020年10月27日

  高新公安分局金巢派出所值班民警及辅警,在接到110指令后出警。然而,报警人黎某不仅不配合民警的工作,还用凳子将民警的脚砸伤了,同时抓伤辅警的手。得知此情况后维权委迅速启动维权机制,分局治安大队对此案进行侦办,依法对嫌疑人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12月16日

  晚上11时许,城西派出所值班民警及辅警在抚州市梦湖东路ktv处警,处警过程中,熊某多次对民警进行辱骂,并且用脚踢了辅警,造成辅警身体轻微受伤。后民警依法将熊某带其回派出所询问,然而熊某在派出所调查期间仍多次辱骂民警,后高新分局依法对熊某处于行政拘留八日。

  蜀黍法律小课堂题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同时,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东东在此提醒:

  希望大家能够知法、懂法、守法

  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每一位公民在遇到执法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时

  应当积极配合

  如对执法有异议

  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诉

  不要在现场有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

  来源:抚州高新公安、抚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