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东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对驾驶人黄某平和乘客陈某荣均分别判处4个月拘役缓期6个月执行的刑罚。

  2021年4月11日18时45分许,G320国道723KM+300M处,发生一起小轿车与一重型牵引车相撞事故,事故造成小轿车内(含驾驶人)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

  接到报警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邓家中队民警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将事故伤者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对满身酒气的肇事驾驶人黄某平抽血化验。经司法鉴定部门检验:黄某平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高达221.2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而民警在随后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乘车人陈某荣明知黄某平已经大量饮酒情况下,仍一再要求黄某平驾驶车辆接危某某下班,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东乡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黄某平涉嫌危害驾驶罪、陈某荣构成共同犯罪分别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东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