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了四个通知
一起来了解一下
赣市公管委字〔2024〕8号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比例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金〔2021〕2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4〕56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保证金比例
对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保证金收取比例统一调整为3%,贷款发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扣划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内。
二、及时退付保证金
对符合保证金退付条件的,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退付申请后,应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
三、本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赣市公管委字〔2024〕9号
关于完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支持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在2024年7月26日前已申请未发放且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政策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赣市公管委字〔2024〕10号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就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赣州市行政区域外,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均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条件、使用次数认定标准、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利率、流程、担保、偿还等,严格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提前一次性结清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按照我市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四、本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当我市住房公积金季度末个贷率高于95%(含)时,下一季度起可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赣市公管委字〔2024〕11号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扩大“商转公”业务受益范围,优化业务办理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获得感,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动态应急管理工作预案》(赣市公管委字〔2023〕3号)和《赣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赣市公管委字〔20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含)—95%(含)之间时,取消“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
二、开展“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若借款申请人选择以直接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公积金可转贷金额低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无需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超出公积金转贷金额的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可继续按照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偿还。
三、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最新政策的解读说明
一起来了解
1、关于完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解读
政策调整前后对比
备注:①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为2.35%,5年以上为2.85%;
②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为2.775%,5年以上为3.325%。
2、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的政策解读
1. 缴存职工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 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赣州购房的,须出具异地缴存证明及近一年内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含提取明细)。
3. “商转公”业务目前仅适用于我市缴存职工,异地缴存职工暂时不能申请。
注意:当我市住房公积金季度末个贷率高于95%(含)时,下一季度起可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
3、关于优化“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的政策解读
“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
当个贷率在85%(含)—95%(含)之间时
政策调整前的业务办理条件:
1. 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2. 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3. 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家庭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原商业贷款满36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单缴存职工(夫妻一方)家庭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原商业贷款满48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依法生育三孩家庭参照双缴存职工标准执行。
4. 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政策调整后的业务办理条件:
1. 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2. 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家庭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原商业贷款满36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单缴存职工(夫妻一方)家庭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原商业贷款满48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依法生育三孩家庭参照双缴存职工标准执行。
3. 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注意:除满足上述条件以外,还须同时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4、“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时,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银行为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须同时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转公”办理条件。
二、申请资料
1.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的Ⅰ类银行存折(卡);
2. 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3. 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的购房合同或全额增值税发票(原商业贷款为商品房贷款的需提供);
4. 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5. 原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及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公积金系统能自动获取的不需提供);
6. 所购房屋的增值税发票(原商业贷款为二手房贷款的需提供);
7. 其他必要的申请资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
借款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或银行服务延伸网点窗口申请,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和抵押合同、《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协议》等。
审批
公积金中心按要求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告知借款申请人。
按要求办理抵押登记变更
贷款发放
按约定结清部分商贷
四、其他事项
1. “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暂时仅限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2. “商转公”组合贷款还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期限。
来源:赣州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