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通常都是租赁或购买他人银行卡用于接收款项。很多人因为贪图蝇头小利,租售银行卡给犯罪分子而成为了犯罪帮凶,最后也沦为了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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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于2019年5月先后分别办理了不同银行的5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及密码、手机卡和U盾出租给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支付结算。经统计,上述银行卡中进账总流水达1.5亿余元,朱某亦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

  最后朱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2020年9月3日,许某在明知其朋友何某收购其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000元一套银行卡的价格将以自己身份注册的银行卡出售给何某。后许某因害怕在去某银行注销该卡时发现卡内还有诈骗赃款余额10万余元,许某便通过密码挂失销户的方式将卡内余额取出。

  最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许某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

  202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4.7万件;该罪名数量位列第七,首次进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前十。

  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1、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法官提醒

  大家千万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支付二维码、对公账号、公司营业执照等信息给不法分子,因为这种行为很可能让你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东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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