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西最新反腐倡廉新闻

  11月16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峡江县委原书记宋铜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宋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宋铜犯罪所得赃款予以继续追缴,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

  据了解,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铜先后担任峡江县委副书记、峡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峡江县委书记,在其任职期间,宋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转让、工程审计、项目运作、资金拨付、人事任免等方面谋取利益,以支付购壶(紫砂壶)款、报销发票等名义收受或直接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28.5368万元、价值澳门币20.1882万元的金条三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铜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案发前主动退还受贿款及紫砂壶,归案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