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我省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将提高30元,达到410元;将未成年人(含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从50元提高到120元,与成年人的个人缴费标准一致。

  同时,要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10.35亿元,将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410元。参合率稳定在95%。

  资助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省财政安排11.3亿元,将2009年底前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和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增加安排2.25亿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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