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细查
破解“阴阳合同”
其实,对检察人员的出现,董太金早有准备。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他表现得非常淡定,每一个回答都十分谨慎,所陈述的内容与在单位纪检部门的说法如出一辙,不留丝毫破绽。
经几轮周旋,董太金始终坚持之前的说法,但办案人员不相信他的话。为了获取证据,办案组兵分两路,一路对与董太金有关的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排查,另一路向与董太金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人员核实情况。
功夫不负有心人。办案人员在某广告公司调查取证时,该公司陈经理说:“董太金说台里有不好处理的账,需要借我公司的账号过账。当时是我在电视台工作的姐姐跟我说的这事,我同意了。事后,按照董的意思,我们公司帮助他为电视台的一笔广告业务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与广告委托方签订的,金额30万元;另一份是与电视台签订的,金额20万元,广告委托方将30万元广告款打到我公司账上后,我公司财务人员分四次将20万元广告费支付到电视台账号。剩下的10万元,扣除开票的税费后全都交给了我姐姐,由她转交董。”
顺着这条线索,办案人员找到了陈经理所说的“姐姐”。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她道出了真相:“董总监说他在外谈的广告价格较好,要我负责找广告代理公司,和他一起弄出点儿广告费来自己用。这些广告做成后,在台里算我的业务数,另外我还可以从中提15%的好处费。”
原来,陈经理的姐姐也在电视台新闻频道工作。2013年3月,她按照董太金安排,先后联系了两家广告公司,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从中套取广告费差价,差价款除支付广告公司开发票的税费外,其余钱款她扣除董太金许诺的15%好处费后,全部交给了董太金。
罪与非罪
法律说了才算
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董太金利用“阴阳合同”套取广告费差价的事实越来越清晰。面对证据,董太金再也无法掩饰,只好承认自己利用“阴阳合同”套取广告费差价19.16万元的事实,同时供出了自己利用本台组织的“主持人大赛”,隐瞒赣州一珠宝公司赞助的“珠宝代金券”,私自进行分配,并动用其中的2.8万元为朋友购买珠宝首饰。
供证相对,环环相扣。可是,当办案人员向董太金宣布立案和拘留决定后,他又不认“账”了,三番五次替自己辩解:“我的行为并没有给电视台造成任何损失,这些广告费差价是我个人应得的好处费,我不承认这种行为是犯罪。”
可是,罪与非罪,不是个人说了算,而是由法律决定的。2015年5月16日,法院审理认定:董太金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收入,签订“阴阳合同”等手段,侵吞公款21.36万元,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董太金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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