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享有任免权,常会发布一些领导干部免职通知。通知里面一般只有免职对象的姓名和免去的职务,不会对领导干部的免职原因进行说明。因此,有些人就认为官员被免职就等于“被拿下”。这是错误的理解。对此,记者结合具体案例,就免职、降职、撤职、辞职、改非(改任非领导职务)等专业用语进行解读。
免职
只意味不再担任原职,一般不具惩戒性
案例1 达到退休年龄
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消息,免去彭道宾的省统计局巡视员职务。
彭道宾出生于1956年2月。因此,彭属于满60周岁退休。
免职的退休干部正常享受所在级别的退休待遇。
案例2 辞职或者调出
4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消息,免去辜华荣的省财政厅副厅长职务。
辜华荣之所以被免职,是因其在4月1日被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任命为江西省审计厅厅长。
被免职者的级别和待遇以新任职务为准。
案例3 受到责任追究
2013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消息,免去周文斌南昌大学校长职务。
当年5月,周文斌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调查。
解读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除了上述三种免职情形外,条例还规定以下情形也应免职: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是中性词。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戒性。因此,官员被免职不等于“被拿下”。
撤职
是一种处分,两年内不得晋升
案例1 被撤销党内职务
2014年10月,萍乡市湘东区原区委委员、腊市镇原党委书记李德林,因与他人在上班时间、公共场所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被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党的纪律处分用语,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案例2被撤销行政职务
4月18日,南昌市纪委发布消息,南昌市青云谱区司法局原局长毛志明,因收受下属单位及个人赠送的消费卡并在下属单位报销发票,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由区监察局报区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毛志明行政撤职处分。
行政撤职,是指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违反行政纪律,需要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的一种行政处分。
《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在撤职处分24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解读
撤职与免职的不同之处在于,撤职是一种处分形式,分为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两类。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也就是说,与免职不同,被行政撤职处分者要降低级别,且工资待遇也要受到影响。党内撤职和行政撤职的禁止晋升时长均为两年。两年后,被撤职者还有恢复级别乃至继续晋升的机会。
降职
严重程度仅次于撤职,可连降几级
案例从正县级直降为办事员
5月2日,江西省纪委监察厅官网发布消息,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正县级)杨琦,因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被开除党籍,并被撤销正县级职级待遇,降为办事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解读
“降级”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六大种类之一,排在警告、记过、记大过和撤职、开除之间,其严重程度仅次于撤职。
与撤职一样,降级处分的有效期也是两年,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与撤职不同的是,降级有可能只降一级,也有可能连降好几级。
对于“断崖式”降级的官员,基本上已没有可能官复原职;对于降级幅度不大者,依然有恢复原先级别甚至晋升的可能性。
辞职
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案例1 因公辞职
201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接受张鸿星辞去南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2015年5月26日,抚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补选张鸿星为抚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张鸿星属于因公辞职,是职务变动中的正常程序。
案例2 自愿辞职
2002年,时任江西省委党校副校长李步超,申请辞职,下海创办企业。
李步超属于自愿辞职,就是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的个人意愿。
案例3 责令辞职
2010年,进贤县三里乡某村党支部书记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问题,被责令辞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这属于责令辞职。
解读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改非
工作任务和权力会“缩水”
案例 南昌7名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
2015年,南昌市7名领导干部,因为考核基本称职,被改任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都属于非领导职务。
解读
一个领导干部从领导职务调整为非领导职务,即便职级没有变化,但是工作任务和手中的权力会“缩水”。不过,如果在影响期内表现出色,也有再“转正”的机会。
改非 免职 降职有可能再提拔
值得一提的是,调离、改非、免职和降职的,还有可能再提拔。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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