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党员和公务人员注意啦!7月1日起,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有新变化: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将被通报纪检部门》这条信息在微信中疯传。是否属实?1日,信息日报“江西政读”(微信号:xxrbszb)小编从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消息属实,江西省已收到公安部的通知,目前已下发全省要求贯彻执行。
变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了职业、政治面貌信息登记栏
从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这份通知还显示,为准确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政治面貌和身份,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其中,“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无党派人士、群众等;“职业”包括:公务员、公安民警、职员、工人、农民、自主经营者、军人、武警、教师、学生、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外来务工者、不在业人员、其他。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微信号:xxrbszb)小编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中看到,已增加了职业、政治面貌等信息登记栏。

解读: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将被通报给纪检?
处理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交通警察对交通违章进行处理时,应当选择适用的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一种是一般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案例:因酒后驾驶被处分的公职人员
近年来,省内外屡有公职人员因饮酒后驾驶丢官帽甚至失去自由身。
例如,2013年12月28日,来自江西省纪委的消息,省纪委再次对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发出通报。其中,安义县纪委书记吴强酒后驾驶私车肇事在列。据了解,安义县纪委书记吴强酒后驾驶私车肇事,经研究,决定给予吴强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等。
作为普通群众要遵守《道交法》,而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起到表率作用。此前,我省已下发通知,职业驾驶人酒驾醉驾的,将通报所在单位和企业,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同一运输企业连续出现两次酒驾醉驾的,通报提请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建议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办理案件中,将及时查证核实当事人的政治面貌、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等身份信息,查实后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最全面的江西生活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就爱江西(微信号:zuinanchang)

查看评论(1)网友评论
发 表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