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某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原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熊某涉嫌受贿一案,经法院审理,决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对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法院查明,2004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熊某先后担任某银行南昌市青山湖区及南昌县支行行长、党支部书记,利用其职务上便利,先后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八家公司的经营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304.6126万元(其中未遂1万元,其个人实际收受189.6126万元),为他们的相关公司在申请增加贷款额度、续贷等方面给予关照。案发后,熊某主动退缴了赃款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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