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记者从安义县法院获悉,南昌县委原常委、农工部长程雷佬利用职务便利,在人员调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先后收受90.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程雷佬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程雷佬1963年11月出生,系南昌市新建人,2006年12月起任南昌县副县长,2012年3月起任南昌县县委常委、农工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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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2日,程雷佬被南昌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江西省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据安义县检察院指控,程雷佬在南昌县副县长任上不足一年便收受了第一笔贿金。2007年10月30日,南昌市政府组织有关县区到江苏省宿迁市及沿线城市考察植树造林工作,分管林业的程雷佬和县林业局局长胡盛林一同参加了考察。

  期间,南昌县林业局要招考森林消防队员,需要胡盛林回单位组织考试,胡盛林向程雷佬请假,程雷佬提出想购买点土特产等物品。为了得到程雷佬的关照,胡盛林立即送上1万元。从此,程雷佬便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安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程雷佬在担任南昌县副县长、南昌县委常委、农工部部长等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南昌县林业局原局长胡盛林、南昌县林业局职工龚某某、南昌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某、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村民刘某某(村党总支书记、江西向塘土鸡品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甲之兄)等人给予的钱财,共计90.88万元。

  安义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程雷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行贿钱财共计90.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程雷佬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程雷佬犯罪所得90.8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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