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缓解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问题,更好地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近日,广丰区印发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文件,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补贴对象等作出明确规定。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广丰区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丰区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丰区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每人每月1200元执行;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20%,按每人每月300元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办法》规定的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申领。
申请老年人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等代为申请。
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
评估:通过6项指标评估老年人能力《办法》要求,应当在当地乡镇(街道)、村(居)、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客观地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失能;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部分失能。
来源:广丰民政